1. 11. 处分暂行规定  - 

    处分暂行规定
  2. 12. 政务处分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006/t20200620_306633.html

    政务处分法
  3. 13. 给予政务处分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006/t20200620_306633.html

    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4. 14. 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006/t20200620_306633.html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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