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  - 

    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是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动员、教育居(村)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维护居(村)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区的环境和资源;
    2)支持和组织居(村)民发展生产,承担居(村)民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
    3)召集并主持居(村)民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有关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益事业,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
    4)负责调解居(村)民之间的民事纠纷;
    5)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搞好社区内的普及教育;
    6)听取居(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民情民意;
    7)主持居(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加强居(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的管理,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活动。

第一页  上一页  第 1 / 1 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  共 1 条

298861 条文 -  74924分类

最新条文 - 推荐酷类 - 管理登录 - 关于本站
Copyright © since 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00325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