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升国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升国旗,国旗法规定: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一页  上一页  第 1 / 1 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  共 1 条

304357 条文 -  75298分类

最新条文 - 推荐酷类 - 管理登录 - 关于本站
Copyright © since 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00325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