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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1供应设施用地 -
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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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U11供水用地 -
U11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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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U12供电用地 -
U12供电用地,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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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U13供燃气用地 -
U13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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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U14供热用地 -
U14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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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U15邮政设施用地 -
U15邮政设施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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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U16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
U16广播电视设施用地,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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