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U1供应设施用地  - 

    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2. 2. U11供水用地  - 

    U11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3. 3. U12供电用地  - 

    U12供电用地,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4. 4. U13供燃气用地  - 

    U13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场用地。
  5. 5. U14供热用地  - 

    U14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6. 6. U15邮政设施用地  - 

    U15邮政设施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7. 7. U16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 

    U16广播电视设施用地,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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