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三级医疗事故  -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 2.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
  3. 3.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
  4. 4.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o;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5. 5.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o;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
  6. 6.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o;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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