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国营林业 -
国营林业,土地和森林属国家所有。
由国家投资建立企业,负责森林的经营、保护、管理,采伐、更新和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等林业生产活动。
企业对经营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有使用权和支配权。
在国家的计划指导下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
2.
集体经营的林业 -
集体经营的林业。经营属于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资源,由集体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资源条件,采取多种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
-
3.
乡、村公有林 -
乡、村公有林。一般采取委托承包经营和建立林场实行统一经营两种形式。
前一种是由乡村行政将公有林委托给林业专业户或专业经营,订立承包合同,明确规定订约双方的责、权、利。后一种是由乡村行政委派专职人员建立林场经营,林场内部实行专业承包责任制。
-
4.
合作林场 -
合作林场。将集体林作价折股,分股到户,山林由合作林场统一经营,林场收益按股分红,林场内部实行各种联产承包责任制。
-
5.
分户经营,联产承包林业 -
分户经营,联产承包林业。将山林按人口、劳力分到户,根据林产品产量和收益,定额承包上交集体的数量,完成上交数额后归承包者所得。近年来出现的家庭林场,就属这种形式。
-
6.
家庭林场 -
家庭林场
-
7.
个体经营的林业 -
个体经营的林业。根据林业“三定”(定山权、定林权、定生产责任制)政策,划给山区农户自留山和责任山。其面积因各地区条件而异,一般按农户劳力(或人口)计算,每人平均1~4亩,荒山荒地多的地区可达10多亩。自留山、责任山的土地权属乡村集体所有,农民在山上种的林木永远归农民自己所有,并允许转卖和继承。
-
8.
联合经营的林业 -
联合经营的林业。其形式有国营林场与周围乡村之间的联合,国营林业之间的联合,农民邀伙集资开发利用山林资源,乡村集体之间联合集资举办林工商联合公司,加工林副产品,统一进行销售,收益按投资投劳比例分配等。这些经营形式既增加了农民经济收入,又活跃了山区经济。
第一页
上一页 第 1 / 1 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 共 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