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复员费  - 

    复员费,用于军队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或恢复原职业所开支的经费。
    主要包括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其具体标准由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统一规定。
  2. 2. 基本复员费  - 

    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
    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
    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
    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
    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 3. 安家补助费  - 

    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
    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
    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 4. 军人复员费  - 

    军人复员费
  5. 5. 转业费  -  https://baike.baidu.com/item/转业费

    转业费military severance pay,国家给予退出现役转业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补助费用。
  6. 6. 转业生活补助费  - 

    转业生活补助费:按照转业军官、文职干部服现役时间、职务等级、批准转业时的本人原工资,发给转业生活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连续军龄不满8周年的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7. 7. 转业安家补助费  - 

    转业安家补助费:军队指离、退休干部去异地安置,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转业复员,按规定支付的安家费用。
    按照转业军官、文职干部服役时间、职务等级、批准转业时的本人原工资,发给转业安家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8. 8. 自主择业补助费  - 

    自主择业补助费。对2001年1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的自主择业的团职军官、处级文职干部和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龄满20周年的营职军官、科级文职干部和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军龄15周年以内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9. 9. 军人退役费  -  https://baike.baidu.com/item/军人退役费

    军人退役费,国家给予退出现役军人的补助经费。
    主要包括转业费、复员费、退伍费和退休补助费等。
  10. 10. 军队干部转业费  - 

    军队干部转业费,用于补助军队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所开支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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