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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供电 -
https://baike.baidu.com/item/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电力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一)用电设备对电网供电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导致供电质量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者对供电安全造成危害,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治合格的;
(二)盗窃电能的;
(三)用电设备存在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者重大财产安全隐患,且不予改正的;
(四)拒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扰乱供用电秩序的;
(五)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要求停止提供生产经营业务用电的;
(六)因违法排放污染物被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以及被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要求停止提供生产经营业务用电的;
(七)拒不执行房屋土地征收决定,经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规划国土部门依法要求停止提供生产经营业务用电的;
(八)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影响公共安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整改决定,要求停止提供生产经营业务用电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中止供电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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