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立即报告 -
立即报告: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2.
事故上报时限,事故上报时间规定 -
事故上报时限,事故上报时间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报告的时限。
-
3.
1小时内报告 -
1小时内报告: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4.
2小时上报 -
2小时上报: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
5.
4小时报告 -
4小时报告: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1级或2级突发公共事件4小时内报告。
-
6.
7日内补报 -
7日内补报:交通、火灾补报在7日内。
-
7.
半小时内报告 -
半小时内报告:二、三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电话报告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
8.
1小时报告内 -
1小时内报告:对于一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电话报告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
9.
及时上报 -
及时上报,是立刻,马上上报。
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处理。
-
10.
30内补报 -
30内补报:事故情况发生伤亡变化的,在30日内及时补报。
第一页
上一页 第 1 / 3 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 共 2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