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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灭火器报废年限 -
灭火器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e.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g.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h.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j.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l.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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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灭火器报废标志 -
灭火器报废标志: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报废”两字,字体最小为 25mm×25mm;报废年、月;维修单位名称;检验员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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