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 记录更改  - 

    记录更改:
      各项记录应保持其原始记录,不得撕毁或任意涂改,如填写错误,应在上面画上“一”,在旁边重写并签名,注明日期。划掉部分仍需清晰可辨认。不得用修正液或其它修补纸涂改,记录操作失误的记录应注明问题或原因并予保存,不得撕毁或抛弃。
      记录不得任意涂改,如确定需要更改时应用“\\”划去原内容,在旁边填写正确内容并签名或加盖个人印章,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切不可用刀刮、修改液涂改、橡皮擦或有重笔描写。
      单页记录不允许更改超过三次,若需要更改第四次时应重新填写。重新填写时,应在原
    填写记录醒目位置标注“作废”字样。
  2. 12. 记录签名  - 

    记录必须有必要的操作人、复核人、审批人签字,未经审核签名不得归档或转入下一工序。
      签名应由当事人手签,不得盖章或只填姓或名。
      未经批准授权不得代签报告或其他标准文件。
  3. 13. 记录齐全  - 

    记录齐全
  4. 14. 记录图表清晰  - 

    记录图表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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