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行政监督检查机构  - 

    行政监督检查机构,指依法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监理、稽查、检查、查处等活动。
    包括独立(或相对独立)于各级行政管理单位的执法、检查、监察大队的活动。
    包括:
    ——与市场、人民生活有关的检查、监督、稽查、查处活动(如工商、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卫生、药品、医疗、文化、城管、市容、综合治理等);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检查、监督、稽查、查处活动(如森林、沙漠化、水土保持、河流、湖 泊、海洋、大气、野生动植物以及废气、污水、垃圾、废弃物、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
    ——与经济建设有关的检查、监督、稽查、查处活动(如海关、税务、审计、统计、建筑施工 市政建设、公共设施、劳动、土地、交通、旅游等);
    ——其他行政监督检查活动。
    不包括:
    ——工商、质量监督、医药监督等政府部门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列入942(国家行政机构的)相关行业类别中;
    ——公安、法院、检察院的活动分别列入9423(公共安全管理机构)、9431(人民法院)、9432(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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