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 地震破坏作用  - 

    地震破坏作用
  2. 12.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 13. 重大地震灾害  -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 14. 较大地震灾害  -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5. 15. 一般地震灾害  -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第一页  上一页  第 2 / 2 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  共 15 条

301850 条文 -  75160分类

最新条文 - 推荐酷类 - 管理登录 - 关于本站
Copyright © since 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00325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