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独占许可  -  https://baike.baidu.com/item/%E7%8B%AC%E5%8D%A0%E8%AE%B8%E5%8F%AF

    独占许可exclusive licence,是指技术的接受方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在特定地区,对许可协议规定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同时技术的许可方不得在该地区使用该技术制造和销售商品,更不能把该技术再授予该地区的任何第三方。
    这种交易中所指的地区必须是出让方和受让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的,不能是单方的意愿。
  2. 2. 独占许可证  -  https://baike.baidu.com/item/%E7%8B%AC%E5%8D%A0%E8%AE%B8%E5%8F%AF%E8%AF%81

    独占许可证,是指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与此同时,不仅专利权人不能再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实施该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
  3. 3. 独占使用许可  -  https://baike.baidu.com/item/%E7%8B%AC%E5%8D%A0%E4%BD%BF%E7%94%A8%E8%AE%B8%E5%8F%AF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4. 4. 相对独占许可证  - 

    相对独占许可证(Open Exclusive Licence),直译可译为“开放型独占许可证”。这种许可证的被许可人有权在一国地域内排斥包括许可人在内的任何人利用许可证中包含的专利或“类专利”。不过,如果许可人是某项发明专利的所有人,他可能在不止一个国家都就同一发明获得了专利权,他在联邦德国发放了许可证,可能在法国也发放了许可证。如果联邦德国的被许可人获得的是独占许可证,他行使的权利又仅仅是阻止使用联邦德国专利制作的产品出口或出口之后再返销回来,则不发生什么问题,因为这时还不影响第三者的利益,也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共同体内商品的自由流通。所以,这种许可证是合法的。
  5. 5. 绝对独占许可证  - 

    绝对独占许可证(Absolute Exclusive Licence)。在上述例子中,如果该联邦德国的独占被许可人还享有更广的权利,以致能够阻止同专利权人在法国的被许可人将应用法国专利制作的相同产品向联邦德国出口,这种许可证就带有绝对独占性了,它将会产生三个后果。第一,第三者的利益受到了影响。就一项联邦德国专利达成的许可证协议,只应约束该专利的许可证双方,不应约束外国专利的被许可人。第二,专利权人等于把“进口权”也全部授予联邦德国的被许可人,即“卖绝”专利权,实质上是在有限时期内将专利所有权转让了。这就会影响专利权人本人的收益。第三,一国被许可人有权阻止另一国被许可人的贸易活动,显然妨碍了共同体内商品流通,不符合罗马条约第85条第1款的原则。因此,欧洲法院认为:在共同体内,绝对独占许可证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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