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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 -
https://baike.baidu.com/item/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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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属抚恤 -
三属抚恤,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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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红抚恤 -
三红抚恤,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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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家属抚恤 -
家属抚恤,是指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失去自养能力后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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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抚恤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抚恤: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由地、州、市、县民政部门审核,经自治区人民厅批准后,可确认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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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抚恤 -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抚恤: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流落人员的,可确认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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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红军失散人员抚恤 -
红军失散人员抚恤: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确认为红军失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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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抚恤 -
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抚恤: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抗日游击队(包括新疆三区革命),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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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老复员军人抚恤 -
在老复员军人抚恤: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前,自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新疆三区革命)、中国人民志愿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在乡老复员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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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并持有退伍、复员证件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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