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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委书记 -
市委书记责任:
1、负责本区域内的党务工作,加强党的领导。
2、根据上级党委的指示,开展本地区党的建设工作,设立政法委员会,党务委员会等部门分工负责。
3、在城市建设,管理方面分工合作,与市长协调并进。
4、根据市委组织部的考察任命党委成员和其他相关的人事任免。
特别的,我国的15个副省级市的市委书记为副部长级,四个直辖市市委书记的行政级别为正部长级(由于实际上,直辖市的市委书记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所以担任此职者不止是正部长级,而是副国家级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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