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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部分地段护航 -
部分地段护航,是歼击航空兵对遂行任务的其他航空兵在某段航线上进行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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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全部航线护航 -
全部航线护航:在被护送飞机遂行重要任务或在被护送飞机战斗飞行全过程中有遭敌歼击机攻击的威胁时,通常进行全部航线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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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部分航线护航 -
部分航线护航:只在部分航线有敌空中威胁时,进行部分航线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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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伴随护航 -
伴随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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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待机护航 -
待机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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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综合护航 -
综合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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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近岸海域护航 -
近岸海域护航:护航兵力可以利用海区内阵地设施和自然地理条件,并可得到岸基航空兵、岸防兵和沿海基地快速兵力的支援,通常采取统一指挥下的分区、分段护航的方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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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近海海域护航 -
近海海域护航:通常采取伴随护航和区域护航的方法实施。组织伴随护航时,应明确舰船进出港的顺序、航行队形、警戒组织、舰艇之间的间隔和间距等,并随时准备抗击敌方的袭击,保障被保护舰船的安全。组织区域护航时,应周密组织侦察,掌握敌活动情况,护航兵力在航行海区和受敌威胁的方向实施机动作战,阻止或消灭企图接近己方被保护舰船之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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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远洋护航 -
远洋护航:需使用大量的具有远洋独立作战能力的护航兵力,通常按照盟国间的协议划分作战责任区,以反潜和防空作战为重点,综合运用伴随护航、区域护航、保护航线等方式,与敌方破袭兵力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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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保护航线 -
保护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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