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1. 井特征标识  - 

    井特征标识
    特征标识为汉字。用于标识该井需特别标识的井别或工作性质等特征。
    1目前使用的特征标识如下:
    1.1标识井别的特征标识:
    a.参:参数井。
    b.检:检查井。c.观:观察井。
    1.2标识工作性质的特征标识:
    a.平:水平井。
    b.心:系统取心井。
    c.科:科技试验井。
  2. 32. 井子序号  - 

    井子序号:
    子序号取1~999 阿拉伯数字前加一短横组成。例:安36-3。
    子序号只用于各种开发井。
    在一个构造或断块上,根据开发井网的设计,按井排或区块内的顺序取值。
    同时考虑到以后扩边及加密的需要,子序号可保留空号。
  3. 33. 新井前缀  - 

    新井前缀
    新井前缀用于原井眼工程报废,原设计钻井任务不变,移动井位另钻的新井。新井前缀为“新”字,冠于原井号之前。例:新安51。
    如新井又工程报废再钻新井,则不可继续使用原井号,须重新命名井号。
  4. 34. 井加深后缀  - 

    井加深后缀
    1加深后缀用于对已完成井又开工加深钻进的井段,添加于原井号之后。
    2对第一次加深的井段,其加深后缀为小写的拼音字母“j”。例:京7j。
    如果第一次加深井段完井后又再加深,从第二次加深的井段开始,其加深后缀为“j”后再添加从2开始的序号。例:京7j2。
    3 加深后缀只对加深井段进行标识,以便对该井段资料从井史角度予以区别。对整个井眼仍统称原井号。
  5. 35. 井号重复  - 

    井号重复,避免井号命名重复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井号重复:
    a.在华北石油管理局所辖工区内,与我局完成井或正钻井井号相同。
    b.在华北石油管理局所辖工区内,与有重要地质意义的非我局管辖的井井号相同。有重要地质意义是指该井的地质资料及钻探成果对我局油气勘探工作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2进行井号命名时,应了解已采用的井号,避免井号命名重复。
    3选用新字头不能与我局所辖工区(包括冀中地区及二连地区)已有字头重复。
  6. 36. 1号井  - 

    1号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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